在司法实务中,当事人能否当庭就民事案件庭审笔录拍照或者复印?有两种常见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案件尚未审结,庭审笔录涉及审判机密,不允许拍照或复印;第二种观点认为,除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材料,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外,其他民事案件的庭审笔录,当事人都有权拍照或者复印。
笔者赞成第二种观点,原因如下:
首先,随着审判方式改革,庭审笔录已经不再是机密。早在2013年初,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即牢牢把握司法公开发展的大势,借助互联网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国法院庭审直播网,于当年12月11日上线运行,并为部分省、区、市法院直播了大量庭审案件。实践证明,庭审直播让人民相信司法、提升了司法公信力,确保了司法公正。现如今,很多法院将庭审“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工作思路贯穿于审判工作中,并将庭审直播作为办案法官的重要考核指标,全社会都可以在网上看到庭审直播。在这种大趋势下,认为庭审笔录涉及审判机密,为防止泄密而不允许当庭拍照或复印庭审笔录,显然站不住脚。
其次,允许庭审笔录拍照或者复印,有利于强化庭审规范化。庭审是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的关键,是法官形成内心确信的必经阶段,也是诉讼活动中的中心环节。通过当事人拍照或者复印庭审笔录,可以进一步将庭审至于阳光之下,推进庭审公开,倒逼法官进一步建立健全庭审行为规范,严格开庭、调查、辩论等工作标准,提升法官庭审驾驭能力,确保庭审公正、高效、有序运行,有利于不断提升司法能力,强化庭审规范化。
最后,拍照或复印庭审笔录具备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代理民事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查阅所代理案件的有关材料。但是,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不得影响案件的审理。”第五条规定:“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查阅案件材料限于案件审判卷和执行卷的正卷,包括起诉书、答辩书、庭审笔录及各种证据材料等。案件审理终结后,可以查阅案件审判卷的正卷。第七条规定:“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可以摘抄或者复印。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材料,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通过以上法律法规可以得知,当事人和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均可以依法查阅并复制案件材料。
事实上,部分发达地区法院出台相应的政策,为了保障当事人阅卷权。如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与深圳市律师协会于2016年8月签署了《推进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的合作备忘录》,保障律师在庭前会议或庭审结束后对相关笔录进行复印、拍照。综上,公开审理的民事案件案件,庭审笔录只是审理过程的记录,不存在泄密的情形,应当允许当事人当庭拍照、复印庭审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