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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理解

日期:2023-11-30 来源:| 作者:| 阅读:11次 [字体: ] 背景色: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原判决、裁定结果错误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一)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的;

(二)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

(三)适用已经失效或者尚未施行的法律的;

(四)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的;

(五)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

(六)明显违背立法原意的;

(七)适用法律错误的其他情形。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理解。

条文释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颁布在原规则之后,该解释关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规定属于新规定,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理应与其保持一致,但仍应保留原规则的兜底条款,以适应案件情况的多样性,如法院对合同效力认定出现错误,就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因为民法典对合同效力问题有明确规定,法院主要依据民法典规定认定合同效力即可,基本不涉及证据和事实认定的问题。法院对合同效力认定出现错误的情形应适用本条的兜底条款。因此,本次修订对本条作了相应修改。

1.“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主要是指判决、裁定确定了错误的案由,进而导致适用了与案件性质不相符的法律条文。所谓案件性质,就是指民事案件所包含的法律关系,如何认定某一民事案件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是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前提。通说认为案件性质与案由基本一致,案由应当体现案件性质。确定案件性质的主要目的,是为案件确定适用法律的标准或准则。从具体性质上说,物权法律关系案件不能适用债权法,亲属法律关系案件不能适用人格权法。进而言之,同是合同法律关系,所适用的法律亦各不相同。借贷合同和借用合用,虽然同样是转移财产使用权的合同,但因其标的物的性质不同,法律关系的性质也不同,借贷合同适用借贷合同的法律规定,其标的是可消耗物,返还应是种类物;借用合同适用借用合同的法律规定,其标的是不可消耗物,返还时必须返还原物,即特定物。如果将借贷合同误定性为借用合同,因而适用借用合同的法律规定,确认借方向贷方返还特定物,则为适用法律错误,且不可能实现。故确定民事案件性质非常重要,可以说没有正确的确定案件性质,就没有法律的正确适用。

2.“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是指在当事人之间有合法约定或者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原判决、裁定未依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确定义务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如在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合同的情况下,法院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又如在侵权法律关系中,在法律没有规定连带责任的情况下判决当事人承担连带责任。

3.“适用已经失效或者尚未施行的法律”,是指在法律已经被明文废止后或者在确定的法律生效时间以前适用该法律的情形。

4.“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是指适用了没有溯及力的法律规定或者对有溯及力的法律规定而未适用的情形。

5.“违反法律适用规则”,主要是指违反立法法中关于上位法与下位法、新法与旧法、特别法与一般法等法律适用规则的情形。

6.“明显违背立法原意”,主要表现为从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机械地理解和适用法律,而未能关注法律条文的立法目的和精神实质。

7.“适用法律错误的其他情形”,为了避免列举疏漏,本条设置了兜底条款。

司法适用:

1.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6项“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中“法律”的范围应当做广义理解,既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也包括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司法解释。

2.关于法律溯及力的理解,明确实体法从旧、程序法从新的原则。设定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属于实体法。在新的法律规范生效后,才能按照新的法律规范要求人们的行为,才能按照新的权利义务的标准来确定人们的行为应享有的权利和所应承担的义务。因此,实体法规范一般应按照当事人行为时的法律规定来处理,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实体法从旧”。我国立法机关在立法上充分考虑了该原则,在绝大多数法律中,都没有规定溯及既往的效力,除非“有利追溯”的情形出现。规定法律行为作出某种决定的过程、方式和关系的法律规范,属于程序法。这类规范并没有规范人们的实体权利义务,一般仅规定国家机关如人民法院、行政机关的工作程序。程序法一旦颁布,必须按照生效的新的程序法作出决定,也就是人们常说的“程序法从新”。

3.关于“立法原意”的理解。考量立法原意,主要可以从普通含义、专门含义、上下文和谐、一般法律原则、目的等方面进行,立法机关所作的立法说明也是探寻立法原意的重要法律文献。在司法实践中,适用该条款,可以逐级上报到省级人民检察院或最高人民检察院,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协调、认可。

4.关于“举证责任分配错误”是否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情形?实践中经常出现法院可能存在错误地将举证责任分配给一方当事人,使得在案件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情况下,负有举证责任一方要承担不利法律后果。经研究认为,对此类情形是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还是认定事实错误仍需进一步研究。因此,本条保留兜底条款,能够为特定案件的办理留下适用的空间。

关联规范:

1.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6项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90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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