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是否构成表见代理,需要综合考察主客观构成要件——廖某平与江苏淮阴水利建设有限公司、王某荷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案
【裁判要旨】:
Ⅰ、建设工程项目部虽名为承包单位组建,但实为实际施工人个人具体组织负责,债权人知晓实际施工人与承包单位之间的挂靠关系,不存在让其相信实际施工人有权代表承包单位借款的事实基础,实际施工人在借条上加盖项目印章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
Ⅱ、在借款合同法律关系中,借款人收到款项后如何使用借款并不会导致还款主体的转移或增加。
【案例文号】:(2016)赣民再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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