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费不属于诉讼费范围,应当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裁判要旨:
Ⅰ、鉴定费用不属于《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的范围,因此该部分费用应当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但实践中否定鉴定费用属于诉讼费用的判例一般均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由原被告分担鉴定费用而非由申请人全部承担。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民申1517号。
Ⅱ、关于鉴定费负担问题。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十二条规定,鉴定费不属于诉讼费用,不适用第二十九条关于“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的规定;诉讼过程中因鉴定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需遵循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本案系原告申请对案涉工程造价进行鉴定,二审法院根据查明事实判令原告承担一半鉴定费,并无明显不当,且鉴定费的负担问题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故原告该项主张不能成立。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民申53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