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可根据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情况以裁定方式对判决主文(判项)中的笔误予以补正——再审申请人襄阳恒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汪某与被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在其作出的民事判决“本院认为”部分中已就相关事项进行论述或认定,但在判决判项(即判决主文)中裁判的内容与之不符的,应系误写,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笔误范畴。人民法院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以裁定形式补正判项中的笔误,该情形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提出“法院对判决主文的实体内容作出补正,程序违法”的意见,无法律依据。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民申3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