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裁判文书与原本不一致的,是否属于应当启动再审的事由
案例名称:广西防城港市腾飞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建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1. 根据原告提供的借条,虽然作为借款人的被告个人在落款处注明了其所在的被告公司,但并无该公司盖章。尽管借款人具有被告公司员工身份或与该公司存在关联,但由于被告公司不认可借款与其有关,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借款人系代表被告公司履行职务行为,故该借款不能认定为是被告公司的借款。
2. 根据相关规定,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以原本为准,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应与原本一致,若不一致,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处理。但该问题并不影响案件处理结果,不属于应当启动再审的事由。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民申336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