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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蕴含深刻内在逻辑

日期:2024-05-24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作者:钟瑞友  来源:检察日报-理论版

把“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作为新时代新征程检察机关的重要使命,体系化建构其理论与实践路径,是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和方法论在当前检察工作中的具体运用,为全面推动检察工作现代化提供坚实理论支撑。

“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蕴含深刻内在逻辑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理论强,才能方向明、人心齐、底气足。近期,在《求是》杂志发表的《为大局服务 为人民司法 为法治担当》一文中,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提出检察机关要“自觉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的时代要求,全面阐析因时因势的履职方略,为“以检察工作现代化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这一重要命题谋划明晰路径,令人印象极为深刻。检察机关基于对时代的理性洞察,把“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作为新时代新征程检察机关的重要使命,体系化建构其理论与实践路径,这是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和方法论在当前检察工作中的具体运用,为全面推动检察工作现代化提供坚实理论支撑。

从系统论的视角看,“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有着深刻的内在逻辑。“为大局服务”是检察机关的重中之重,源出于检察机关的政治属性、服务属性和融合属性;“为人民司法”是检察机关的根本宗旨,源出于检察机关的人民属性、监督属性和治理属性;“为法治担当”是检察机关的时代使命,源出于检察机关的法治属性、公正属性和时代属性。事实上,三者之间紧密联系、相互贯通、相互作用,具有缜密的理性逻辑。其中,“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需通过“为法治担当”来有效实现,而“为法治担当”要聚焦“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目标践履于行。三者有机统一于践行“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检察履职办案基本价值追求中,将检察工作势能转化为动能,全力助推检察工作现代化行稳致远。

“为大局服务”理论源出于检察机关的政治属性、服务属性、融合属性。“每一种法治形态背后都有一套政治理论,每一种法治模式当中都有一种政治逻辑,每一条法治道路底下都有一种政治立场。”检察机关具有鲜明的政治属性。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坚持并加强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是人民检察事业持续正确稳定发展的首要遵循和根本保证。我国检察机关首先是政治机关,必须旗帜鲜明讲政治,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既登高望远、胸怀大局,又落细落实、积微成著,全面履行巩固党的领导和执政地位、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职责使命,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这一伟大而艰巨的事业。检察机关具有极强的服务属性。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一切上层建筑都是适应经济基础的需要而产生的。坚持为党和国家中心工作服务,是检察机关国家性的必然要求。检察机关需找准法律监督工作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切入点和结合点,加强对市场经济秩序的司法保障,为经济可持续发展服务。当前,时代呼唤新质生产力,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必然需求。检察机关需准确把握新质生产力的内涵、特点、本质、要求等,拓展功能、延长服务链,着力破解制约高质量发展的难题,用心用力助推新质生产力加快发展。此外,检察机关还具有系统的融合属性。就理念而言,检察机关秉持系统司法观,与党委政府中心大局密不可分,追求履职与服务两者相融的最大公约数;就特征而言,我国检察机关具有一体化特性,通过检察一体化在检察工作中形成“上下贯通、纵横协调”的良性运行机制,与中心大局保持同向而行,形成“共下一盘棋”的良好局面。

“为人民司法”理论源出于检察机关的人民属性、监督属性、治理属性。知所从来,方明所往,我们所言的法治为民,重在守民心。检察机关本质具有人民属性,需始终牢牢站稳人民立场。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中国历史上的人本思想,也强调人贵于物,“天生万物,唯人为贵”。党的二十大报告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明确为前进道路上必须牢牢把握的重大原则之一。我国作为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决定了所有国家机关均肩负着维护人民利益的责任,检察机关亦不例外。为此,检察机关必须坚持人民至上,为人民而司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时,需时刻想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切实把惠民生的事办实、暖民心的事办细、顺民意的事办好。检察机关具有鲜明的监督属性,需一体做实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勇于开展自我监督。我国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自创建以来,就自觉地通过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为巩固和发展人民民主专政服务。检察机关的监督,具有国家性、专门性、广泛性和强制性的特点,面对各种社会矛盾、群众急难愁盼,必须坚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勇于开展自我监督,传导监督压力,聚集监督动力,形成监督合力,增强监督震慑力,持续加强对与人民群众利益攸关的执法、司法活动的法律监督。此外,检察机关还具有极强的治理属性,在高质效治理中彰显司法为民特质。司法天然具有社会治理功能,如检察机关参与构建的法治型刑事治理模式,综合运用刑法、司法解释、刑事政策、指导性案例和制发检察建议等手段,处理案件并介入社会治理。检察机关的治理属性,是保障国家长治久安、提升社会治理水平和增进人民幸福感的重要依托。检察机关释放治理功效的方式多元,聚焦社会治理的突出表现、重点领域、易发环节,发挥数据要素乘数效应,对治理问题进行全周期管理,深挖病灶、抓源治本、正本清源。

“为法治担当”理论源出于检察机关的法治属性、公正属性、时代属性。法治是现代精神文明的核心要素,为人类社会持久向善的秩序追求提供了最大公约数。检察机关具有厚重的法治属性。《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司法机关,是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力量,是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这些都昭示着检察机关的厚重法治属性。检察机关通过实施追诉犯罪、监督纠正违法、保护社会公益等检察活动,担当参与塑造现代法治秩序功能,不断筑法治之基、行法治之力、积法治之势。检察机关具有坚实的公正属性。“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线,司法机关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公正司法是对司法机关适用法律的态度和效果提出的要求。如漠视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的法感情和法认知诉求,司法公信力将走向式微乃至消亡。检察机关在法治道路上的积极担当和生动实践,把保障公正司法、维护公平正义作为检察活动的根本使命,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和运用司法职能协调各方利益、消解社会不公、实现公平正义的能力,让公平正义触手可及、真实可感。此外,检察机关还具有强烈的时代属性。检察机关的时代属性体现在法律认知的普及、法治信仰的培育等方面,通过在运用法律过程中产生教化功能,将马克思主义信仰、传统社会的美德及当代的法治精神有机地融合,将政治信念、伦理道德与法律规范辩证地统一,使得法律在生活世界中能够被人们认知,并指导其日常生活,为法治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奠定基础。检察机关感应时代脉搏、与时偕行,持续影响群体法治禀性,推动全体人民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明法于心、守法于行,增强全社会法治信仰,使之成为全民族的普遍精神。

时代向前,考卷常新。一方面,“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这一理念的提出,使检察机关落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有了关键途径,三者实现了履职中的有机统一。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社会民众对检察办案的要求越来越高。“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理念下,检察机关弘扬工匠精神、磨炼精湛技艺,办案高度契合“大局”“人民”“法治”的内在要求,并成为一种情感认同和行为习惯。通过“在实体上确保实现公平正义,在程序上让公平正义更好更快实现,在效果上让人民群众可感受、能感受、感受到公平正义,做到检察办案质量、效率、效果有机统一于公平正义”,真正做实服务大局、司法为民、担当法治进步之重任。另一方面,检察工作现代化是“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的时代聚焦和质效体现。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是法治与现代化的交融共促,赋予了中华法治文明新的时代内涵。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离不开检察工作现代化,而检察工作现代化是法律监督理念、体系、机制、能力的现代化。这一发展进路始终穿插在“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履职过程中,以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正是在“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的不断贯通融合实践下,检察机关才能不断破除发展瓶颈、汇聚发展优势、增强发展动力,实现检察工作现代化提速增效。

(作者为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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