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书应当载明哪些事项?
再审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再审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列明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住所及有效联系电话、邮寄地址;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列明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电话、邮寄地址。
(2)作出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名称,判决、裁定、调解书案号;
(3)请求裁定再审,撤销或者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的具体诉讼请求;
(4)申请再审所依据的法定情形(须列明所依据的民事诉讼法的具体条、款、项)及具体事实、理由;
(5)受理再审申请书的法院名称;
(6)再审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并写明提交法院的日期。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须知》第六条、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