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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侵占财产权属存在争议的,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日期:2024-08-03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王某职务侵占案

【案件核心】被侵占财产权属存在争议的,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裁判要旨】涉案财物的权属存在争议,没有充分、确实的证据证明该财物的所有权归属于单位的,不能认定构成职务侵占罪。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1条

一审: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13)龙刑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2013年4月11日)

二审: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吉中刑终字第93号刑事裁定(2013年9月17日)

一审: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13)龙刑初字第278号刑事判决(2014年4月10日)

二审: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吉中刑终字第76号刑事裁定(2014年8月1日)

申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吉刑申109号再审决定(2016年10月28日)

再审: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吉01刑再2号刑事裁定(2018年8月22日)

申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吉刑申44号再审决定(2019年12月24日)

再审: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吉刑再4号刑事判决(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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