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监督复查程序是指检察机关依据申请监督人的申请,对下级检察院作出的决定进行复查,以判断原决定是否正确,案件是否符合提起检察建议或抗诉条件的程序。该程序的启动主要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复查的对象是下一级检察院的监督结论。其办理程序是由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受理初核、由民事检察部门审查、作出监督结论并将决定书发送当事人。
2013年8月最高检原民事行政检察厅与原控告检察厅联合下发的《民事行政检察厅与控告检察厅办理民事行政检察案件第一次座谈会议纪要》中首次提出复查案件的概念。
2021年8月1日起实施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126条专门规定了民事检察复查制度,明确了当事人有申请复查的权利,并明确了申请期限、标准和流程,将复查程序正式法定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