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安徽省外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信用证欺诈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 : 最高人民法院
案号 : (2015)民申字第2728号
裁判日期 : 2016.12.15
案由 : 民事>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
东方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安徽省外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信用证欺诈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15)民申字第272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东方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INMOBILIARIAPALACIOORIENTALS.A)。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安徽省外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一审第三人:哥斯达黎加银行(BancoDeCostaRica)。
一审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
再审申请人东方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安徽省外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哥斯达黎加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保函欺诈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皖民二终字第003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东方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陆 效 龙
审判员: 奚 向 阳
审判员: 杨 弘 磊
二O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许英林(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