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彩丽、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政府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审理法院 : 最高人民法院
案号 : (2020)最高法行申5851号
裁判日期 : 2020.11.09
案由 : 行政>行政管理范围☆>其他行政管理☆
刘彩丽、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政府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2020)最高法行申5851号
当事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彩丽。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政府。
原审第三人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建安集团有限公司。
原审第三人广东省英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审理经过再审申请人刘彩丽因诉被申请人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英德市政府)及原审第三人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安公司)、广东省英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英德市人社局)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粤行终39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并于2020年7月28日在本院第一巡回法庭第二法庭进行公开询问。再审申请人刘彩丽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继湖、梁德强,被申请人英德市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汝东、朱凯文,原审第三人建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坤,原审第三人英德市人社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聪、冯伟文到庭参加询问。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诉讼请求刘彩丽向本院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其丈夫梁锦洪(已死亡)是案涉工程项目实际承包人错误,英德市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梁锦洪的工伤保险责任应由案涉工程项目承建单位建安公司承担。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撤销英德市政府作出的英府复决〔2018〕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英德市人社局作出的英人社工认〔2017〕194号《关于梁锦洪视同工亡认定决定书》。
再审辩方观点英德市政府陈述意见称,工伤认定程序中存在劳动关系争议的应当先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本案没有直接、充分的证据证明建安公司将工程业务给梁锦洪承包,本案不应由建安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英德市政府行政复议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复议结论正确。请求驳回刘彩丽的再审申请。
建安公司陈述意见称,梁锦洪是案涉工程项目的实际施工人,与建安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也不存在违法转包、分包关系。实际施工人不属于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劳动者范畴。英德市人社局工伤认定程序违法,剥夺了建安公司的陈述、申辩权利。请求驳回刘彩丽的再审申请。
英德市人社局陈述意见称,梁锦洪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符合视同工亡的情形。案涉工程项目的承建单位为建安公司,故应由承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刘彩丽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提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刘艾涛
审判员:宋楚潇
审判员:杨志华
二O二O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何媛
书记员:张燕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