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国礼、上海永祥加固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 : 最高人民法院
案号 : (2018)最高法民申4268号
裁判日期 : 2018.09.27
案由 : 民事>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饶国礼、上海永祥加固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18)最高法民申4268号
当事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饶国礼。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西省监狱管理局物资供应站。
一审第三人:上海永祥加固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审理经过再审申请人饶国礼因与被申请人江西省监狱管理局物资供应站、一审第三人上海永祥加固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赣民终1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饶国礼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汪 军
审 判 员:王展飞
审 判 员:张爱珍
二O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魏佳钦
书 记 员:费斯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