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环境污染责任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 : 最高人民法院
案号 : (2015)民申字第3377号
裁判日期 : 2016.01.22
案由 : 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环境污染责任纠纷
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环境污染责任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2015)民申字第337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
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因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5)宁民公立终字第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 判 长: 刘小飞
代理审判员: 吴凯敏
代理审判员: 叶 阳
二O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魏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