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案件申请再审提出时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四)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二、行政案件申请再审应当提交的材料
1.再审申请书。
2.原一审、二审判决书、裁定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3.再审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当事人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同时提交法定代理人身份证明。
4.再审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5.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6.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
7.支持再审请求的证据材料。
8.再审申请人有新证据的,应按照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新证据,同时附有关新证据的说明、证据目录等。
9.当事人送达方式、送达地址确认书(可登录最高人民法院官网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