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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检察院监督专栏简介

省检察院监督,省人民检察院抗诉、检察建议、申诉及申请民事监督等。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夏克勤副检察长为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的决定
    日期:2023-09-12 点击:5次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夏克勤副检察长为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的决定

  • 新疆:检察监督让“假官司”无处遁形
    日期:2023-09-11 点击:9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四级高级检察官刘敏介绍,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通过恶意串通、伪造变造证据等方式提起民事诉讼,企图骗取法院的生效裁判、调解书或者执行法律文书,从而达到侵害对方当事人、第三人、集体或者国家利益的目的,也就是俗称的“假官司”。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日期:2023-09-11 点击:38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2021年,全区检察机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疆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围绕自治区党委重点工作部署,持续“保强补弱、争先创优”,依法充分履行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四大检察”职能,在最高检确定的60项案件质效指标中,28项位居全国前十,其中11项位居第一,总体处于前列,实现“十四五”开门红。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办理规则
    日期:2023-09-11 点击:13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办理规则为保障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行使提出建议、批评、意见的权利,做好代表建议、批评、意见(以下简称代表建议)的办理工作,提高建议办理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则。

  • 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设置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决定
    日期:2023-09-11 点击:12次

    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设置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决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由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基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任免。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简介
    日期:2023-09-10 点击:95次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简介,领导全区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工作,对本级人民法院和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或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诉;对全区各级人民检察院做出的决定进行审查,纠正错误决定;受理公民控告申诉,办理刑事赔偿事项。

  • 宁夏检察机关申请民事诉讼监督指南(一)
    日期:2023-09-10 点击:9次

    宁夏检察机关申请民事诉讼监督指南(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仅限于不予受理裁定和驳回起诉裁定)、调解书,经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或者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或者法院决定再审后作出的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 宁夏检察机关申请民事诉讼监督指南(二)
    日期:2023-09-10 点击:6次

    宁夏检察机关申请民事诉讼监督指南(二)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申请监督的,应提交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再审裁判文书复印件: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提出监督申请的,应提交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书;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提出监督申请的,应提交人民法院再审受理通知书;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提出监督申请的,应提交人民法院再审判决书、裁定书;其他需要提交的相关法律文书。

  • 宁夏检察9个专项监督落地见效
    日期:2023-09-10 点击:13次

    宁夏检察9个专项监督落地见效,今年5月,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结合主题教育,部署开展了“以‘检察蓝’守护人民群众美好生活”为主题的9个专项检察监督活动,着力推动个人信息保护、医保诈骗、寄递安全、食药安全等涉民生领域检察监督工作提质增效,切实解决好群众“柴米油盐”烦恼、“衣食住行”需求、“酸甜苦辣”倾诉,让群众切实感受到检察机关为民司法的实际成效。

  • 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错案责任追究条例
    日期:2023-09-09 点击:6次

    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错案责任追究条例本条例所称的错案,是指本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及其办案人员办理的案件,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而造成裁判、裁决、决定、处理错误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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