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知
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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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便于人民检察院及时联系当事人或发送民事诉讼监督法律文书,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检察院提供有效联系方式,并签名确认。
2.当事人拒绝提供联系方式的,人民检察院以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法律文书上载明的联系方式为准。
3.因提供的联系方式不准确、变更未及时告知、拒绝签收,导致人民检察院不能及时联系当事人或发送法律文书的,当事人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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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联系方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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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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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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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寄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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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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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联系
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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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当事人联
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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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当事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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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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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寄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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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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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联系
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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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当事人联
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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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当事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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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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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寄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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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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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联系
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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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
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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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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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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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自己和其他当事人的邮寄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其他当事人应如实填写自己的邮寄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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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邮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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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收件人、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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