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某市人民检察院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推动诉源治理案
【关键词】
依职权监督检察建议诉源治理
【基本案情】
西藏自治区某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能中,发现该市某交通综合执法队制作的×交执法罚〔2020〕7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系格式文书,在法律修订后未及时更新法律适用条款,并了解到该交通综合执法队普遍使用该格式文本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需要及时整改,遂按照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监督事项予以立案。
【检察机关办理情况】
调查核实。某市人民检察院由点及面,对某交通综合执法队所作行政处罚进行全面阅卷审查,并听取了行政相对人的意见。经查,某交通综合执法队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普遍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引用法律条文不符合规定。该交通综合执法队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引用法律条文仅写明法律法规的章、节,未写明条、款、项、目。二是告知行政相对人提出行政诉讼的期限错误。2014年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将起诉期限由三个月改为六个月,即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但该交通综合执法队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告知起诉期限时仍沿用修改前的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检察建议。2020年12月4日,某市人民检察院向某交通综合执法队提出检察建议,建议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坚持公平公正规范执法,建立健全交通执法信息公开机制。
采纳落实情况。某交通综合执法队采纳检察建议,立即整改落实。更改《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法律条文引用方式,按照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修改对起诉期限的告知;加大行政执法培训力度,着力提高执法人员对法律、法规和规章条文的学习理解和适用能力,把好每一道行政执法程序关,依法行使职权。
【指导意义】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存在执法不规范等问题,或者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发检察建议等督促其纠正。某市人民检察院以个案监督为切入点,由点及面,发现某交通综合执法队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普遍存在法律适用不规范等问题,通过提出检察建议,促使行政执法机关及时修补漏洞,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