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等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民事诉讼监督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一、人民检察院受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范围
1.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仅限于不予受理裁定和驳回起诉裁定)、调解书,经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或者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或者法院决定再审后作出的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2.当事人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3.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二、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民事诉讼监督申请的情形
1.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
2.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超过法律规定期限的,不可归责于其自身原因的除外;
3.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限内正在对民事再审申请进行审查的;
4.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且尚未审结的;
5.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但对财产分割部分不服的除外;
6.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作出决定的;
7.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是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再审后作出的;
8.当事人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程序或者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1)法律规定可以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2)当事人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后,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并正在审查处理的,但超过法定期间未作出处理的除外;
9.对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不服,申请对该裁定进行监督;
10.申请监督超过法定期限的;
11.其他不应受理的情形。
三、关于申请监督时效问题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或者再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两年内提出;且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四、人民检察院受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坚持同级受理的原则
1.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由作出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受理;
2.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或者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由作出原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受理;
3.当事人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由审理、执行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受理;
4.当事人不服上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复议裁定、决定等,提出监督申请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受理。人民检察院受理后,可以根据需要依照《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有关规定将案件交由原审理、执行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办理;
5.当事人认为人民检察院不依法受理其监督申请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认为当事人监督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指令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受理,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受理。
五、申请回避
当事人有权知悉案件承办人员的姓名、法律职务。如认为检察人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回避情形之一的,有权提出回避申请。回避申请应当在人民检察院审查终结前提出,并说明理由;认为检察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回避申请人对驳回回避申请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一次。
六、案件审查
1.人民检察院受理当事人提出的监督申请后,依法对当事人的申请是否符合监督条件进行审查,并结合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决定是否监督以及监督的方式。
2.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监督条件的,将案件处理结果以《通知书》方式告知当事人;不符合监督条件的,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发送当事人。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作出决定的案件,当事人再次申请监督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七、其他注意事项
1.申请人、控告人有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申请监督、控告的权利,同时应当如实陈述事实,有意捏造、歪曲事实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人民检察院受理当事人的民事诉讼监督申请,并不必然会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和检察建议。是否提出抗诉或者检察建议,由人民检察院根据客观事实和相关证据,经过实体审查后依法作出;
3.人民检察院审查后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但再审后是否改变原裁判结果由人民法院审理决定;人民检察院审查后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人民法院是否再审或者再审后是否改变原裁判结果由人民法院审理决定;
4.人民检察院受理监督申请并对案件进行审查,不影响人民法院对原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的执行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