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
穗越检民执监[2021]44010400088号
广州市**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因与梁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不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1执复102号执行裁定,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该院将本案交办本院办理。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该案不符合监督条件。理由如下:
一、广州市**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主张执行法院未依法查封、冻结梁某某的银行账户,导致2019年9月网络查询到的13000多元存款未能及时划扣。根据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3日查询的梁某某银行账户情况显示,梁某某支付宝账户为:208*************,余额:11735.01元,可用余额:0.00,根据该查询信息,梁某某支付宝账户内并无可供执行的存款,另该院已将查询到的梁某某其他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予以划拨,并将扣除执行费后的余款1354.78元发放给了**公司,故**公司的上述主张依据不足。
二、**公司主张执行法院未履行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的义务,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三条的规定。根据查明的事实,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立案后,即向梁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其报告财产,在执行过程中先后于2019年9月23日、2019年11月12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梁某某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其中全国联网的自然资源部和公安部均反馈无相关财产信息,对已查询到的梁某某名下的多个银行账户内存款予以扣划。**公司在2019年12月16日接受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询问时,明确陈述“我方目前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线索”。据此,执行法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公司的上述主张依据不足。至于**公司关于执行法院应当对可能没有联网的梁某某位于高要市的房产和宅基地房屋向高要市自然资源局提交查询函的主张,**公司在裁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前,并未提供明确的财产线索并请求执行法院向高要市自然资源局发函查询梁某某的房产信息,执行法院在自然资源部反馈梁某某无房产的情况下,未向高要市房管部门发函查询梁某某的房产信息,并无不当,**公司的该主张依据不足。
三、**公司主张执行法院未依法对梁某某采取强制措施,未告知**公司可以申请成本极低的法院网上公告、悬赏等调查措施、并听取对终结本次执行的意见等。本案中,梁某某下落不明且已查询到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在此情况下,执行法院认为即使对其作出罚款、拘留等措施也难以实施到位,故未采取上述措施,并无不当。根据询问笔录显示,执行法院询问并听取了**公司对于本案拟做终结本次执行的意见。综合上述情况,**公司的上述主张依据不足。
综上,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本院决定不支持广州市**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的监督申请。
2022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