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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在侦查阶段对侦查活动进行申诉的情形

日期:2023-04-17 来源:再审申诉律师网 作者:再审申诉律师网 阅读:20次 [字体: ] 背景色:        

一、侦查阶段,律师根据向侦查机关了解的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向犯罪嫌疑人了解的案件情况,认为确有根据的,可接受委托,代理其向侦查机关提出申诉,要求予以纠正。

二、县(市)公安局、市公安分局管辖不服本机关处理决定或者结论的申诉。

三、地、市以上公安机关管辖不服本机关处理决定或者结论的申诉和不服下一级公安机关复查结论的再申诉以及本机关认为应由自己直接处理的申诉。

四、向侦查机关申诉可以采用当面或者书面两种形式申诉,律师原则上应当采取书面方式进行申诉。

五、认为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具有下列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之一的,律师可以申诉:

(1) 对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出的回避要求不予受理或者对不予回避决定不服的复议申请不予受理的;

(2) 未依法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的;

(3) 未转达在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要求的;

(4) 在规定时间内不受理、不答复辩护人提出的变更强制措施申请或者解除强制措施要求的;

(5) 未依法告知辩护律师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的;

(6) 违法限制辩护律师同在押、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的;

(7) 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

(8) 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9) 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

(10) 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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