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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的事项

日期:2023-04-17 来源:再审申诉律师网 作者:再审申诉律师网 阅读:43次 [字体: ] 背景色:        

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可以依法要求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也可依法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

(1) 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2) 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的;

(3) 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依法应当予以排除的;

(4) 据以定罪量刑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5) 原判决、裁定的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

(6) 认定罪名错误且明显影响量刑的;

(7) 违反法律关于追诉时效期限的规定的;

(8) 量刑明显不当的;

(9) 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10) 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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