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向人民法院申诉:
人民法院对立案审查的申诉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
对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抗诉书后一个月内立案。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区别情况予以处理:
1、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
2、按照抗诉书提供的住址无法向被抗诉的原审被告人送达抗诉书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日内重新提供原审被告人的住址;逾期未提供的,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
3、以有新的证据为由提出抗诉,但未附相关证据材料或者有关证据不是指向原起诉事实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日内补送相关材料;逾期未补送的,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
决定退回的抗诉案件,人民检察院经补充相关材料后再次抗诉,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但是,申诉人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多久期限之内立案,并没有相关规定。
(二)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一般经过受理、立案、复查三个环节:
1、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统一接收申诉材料后,应当在七日以内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1)属于本院管辖,并符合受理条件的,移送本院相关部门办理;
(2)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但是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告知申诉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提出,或者将申诉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处理。移送申诉材料的,应当告知申诉人;
(3)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应当告知申诉人向有关机关反映。
2、 人民检察院审查刑事申诉,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作出审查结案或者立案复查的决定。
调卷审查的,自卷宗调取齐备之日起计算审查期限。
3、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三个月以内办结。案件重大、疑难、复杂的,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对交办的刑事申诉案件,有管辖权的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交办文书后十日以内立案复查,复查期限适用前款规定。逾期不能办结的,应当向交办的上级人民检察院书面说明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