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人民检察院作出刑事决定可以申诉的范围包括:
(1) 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
(2) 不服人民检察院作出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
(3) 不服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立案决定的;
(4) 不服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的申诉;
(5) 不服人民检察院因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而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
(6) 不服人民检察院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补充侦查而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的;
(7) 不服人民检察院因虽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但是不可能判处犯罪嫌疑人徒刑以上刑罚,或者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但是不逮捕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的;
(8) 不服人民检察院因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是怀孕、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或者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而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的;
(9) 不服人民检察院作出的查封、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决定的;
(10) 不服人民检察院对上述决定作出的复议、复核、复查决定的;
(11) 不服人民检察院其他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