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权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现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存在《民事诉讼法》第207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需要说明的是,本条中“各级人民法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本条第1款的规定,原则上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作岀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抗诉。但最高人民法院是我国最高的审判机关,对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书、调解书的监督职责,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承担。
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存在《民事诉讼法》第207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本条第2款确定了抗诉机关原则上“上提一级”,即除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外,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抗诉。
(二)抗诉的效力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必然引起再审程序的启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