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再审的案件
1.人民法院对本院作岀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决定再审的,如果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再审适用第一审程序进行审理;如果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适用第二审程序审理。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57条第4项的规定,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因此,原审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再审应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
2.上级人民法院决定对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决定再审并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
3.上级人民法院决定对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决定再审并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如果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再审适用第一审程序进行审理;如果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再审适用第二审程序审理。
(二) 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再审决定再审的案件
1.上一级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决定再审并提审的,适用第二审程序审理。
2.上一级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决定再审并指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如果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再审适用第一审程序进行审理;如果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适用第二审程序审理。
3.原审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决定再审的,如果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再审适用第一审程序进行审理;如果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适用第二审程序审理。原审人民法院依当事人再审申请对本院作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再审审查的情形主要包括:一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6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二是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开展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第11条的规定,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除再审申请人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主要证据和诉讼程序无异议,但认为适用法律有错误的或者原判决、裁定经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以外,均应当向原审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的,亦应向原审高级人民法院提岀。三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第13条的规定,民事再审申请案件可能存在基本事实不清、诉讼程序违法、遗漏诉讼请求情形或者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可能存在错误,但不具有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原审高级人民法院审查。
(三)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1.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裁定再审并提审案件的,因抗诉系向作出生
第二编审判程序•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第205条~第220条)ebA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提出,故再审适用第二审程序审理。
2.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裁定再审并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如果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再审适用第一审程序进行审理;如果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适用第二审程序审理。
(四)根据再审检察建议决定再审的案件
人民检察院向作出原生效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该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如果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再审适用第一审程序进行审理;如果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适用第二审程序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