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一、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解释:新证据能够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基本事实或者裁判结果错误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诉法解释第三百八十五条)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三、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系伪造。
四、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
解释:当事人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在原审中拒绝发表质证意见或者质证中未对证据发表质证意见的,不属于未经质证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诉法解释三百八十七条)
五、审理案件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申请法院收集,法院未收集的。
六、适用法律错误的。
包括:(一)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的;(二)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三)适用已经失效或者尚未施行的法律的;(四)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的;(五)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六)明显违背立法原意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诉法解释三百八十八条)
七、审判人员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代理进行诉讼的,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非因本人原因未参加诉讼的。
九、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包括:(一)不允许当事人发表辩论意见的;(二)应当开庭审理而未开庭审理的;(三)违反法律规定送达起诉状副本或者上诉状副本,致使当事人无法行使辩论权利的;(四)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诉法解释第三百八十九条)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审判的。
十一、遗漏或超出诉讼请求的。
解释:诉讼请求,包括一审诉讼请求、二审上诉请求,但当事人未对一审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提起上诉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诉法解释第三百九十条)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的。
法律文书包括:(一)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二)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三)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诉法解释第三百九十一条)
十三、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行为的。
解释:此处规定的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是指已经由生效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所确认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诉法解释第三百九十二条)
十四、生效调解书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内容违法的。
十五、当事人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