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
二、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三、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四、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