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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行政诉讼审判监督程序,也就是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检察机关的抗诉或法院自己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依法对案件进行再审的程序。
再审程序的设置,对于保证案件正确裁判、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具有重要意义,但是我们当事人往往不知道到底如何申请再审。为依法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规范人民法院行政申请再审案件立案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行政申请再审案件立案程序的规定》。接下来大家跟着小编来看看这个新《规定》到底写了啥。
一、哪些人可以提再审申请
再审申请人是生效裁判文书列明的当事人,或者其他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被裁判文书列为当事人,但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哪些情况可以申请再审
原则上,只要当事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就可以申请再审。
如果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三、哪些情况不予立案
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
(一)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
(二)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
(三)在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
对于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本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当场告知再审申请人。
再审申请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材料退回再审申请人,并一次性全面告知其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予以补正。再审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补正且仍坚持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四、当事人应当向谁提再审申请
受理再审申请的法院是作出生效裁判的上一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越级申请再审的,原审人民法院或者有关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出。
五、申请再审的期间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六、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申请再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再审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二)再审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再审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的,应当提交情况说明;
(三)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四)原审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者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当事人申请再审,一般还应提交下列材料(人民法院不得因再审申请人未提交以下材料,认定其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
(一)一审起诉状复印件、二审上诉状复印件;
(二)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
(三)支持再审申请事由和再审请求的证据材料;
(四)行政机关作出相关行政行为的证据材料;
(五)其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行政机关不作为的相关证据材料;
(六)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再审申请人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时,应当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并可同时附上相关材料的电子文本。
七、再审申请书应当载明的内容
(一)再审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列明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住址及有效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列明名称、住所地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电话、通讯地址;
(二)原审人民法院的名称,原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案号;
(三)具体的再审请求;
(四)申请再审的具体法定事由及事实、理由;
(五)受理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名称;
(六)再审申请人的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七)递交再审申请书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