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中涉及案外人的处理,具体地说,可以区分以下几种情形:
1、在按照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情形,如果认为该案外人是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而原审遗漏了,则应当在再审审理中追加该案外人为当事人进入诉讼。
2、在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的情形,如果认为该案外人是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而原审遗漏了,则应当在再审程序中首先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就以调解的方式结案;如果调解不成的,则只能在再审审理之后,裁定撤销原有的历次判决,将案件发回原一审人民法院重新按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理,在重审审理中追加该案外人为当事人进入诉讼。
3、无论是在按照第一审程序还是第二审程序再审的情形,如果认为案外人不是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只是原审的某一判项损害了该案外人的利益的,都可以通过再审改判,撤销原审相关判项、维持其他判项的方式来结案。在再审判决作出后,当事人就被撤销的相关判项所涉及的权利争议,可以另行提起诉讼解决。通过依职权进行审查和再审的方式来保护案外人的权利,具有相当的灵活性,但也存在保护不力等问题。这突出地表现在法律对于依职权审查的程序规定的极为简单,在实践中随意性大,程序不规范、不透明。
在2007年修改《民事诉讼法》的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曾建议全国人大法工委通过立法的方式解决这一问题,全国人大法工委也进行了研究,但因为这个问题十分复杂,且这一次修改的出发点是解决社会普遍关注的“申诉难”和“执行难”的问题,所以全国人大法工委最终确定在这一次修改《民事诉讼法》中暂不涉及案外人保护的问题,此问题可以先由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来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