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交工验收是否等于竣工验收?如何计算利息起算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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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交工验收不等于竣工验收。在交工验收通车试运行两年之后,公路工程的质量合格,才能进行竣工验收。但是,工程款利息可以自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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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来源
《贵州凯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柱县交通运输局、王国兴再审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再3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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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一、2014年8月22日,天柱县国资公司通过招标的方式选定凯和公司,凯和公司将道路建设工程项目交给王国兴承建,王兴国向凯和公司支付挂靠管理费。
二、2014年9月20日,凯和公司与交通运输局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王国兴以凯和公司名义完成了天柱县冷水溪至邦洞城市主干道项目(含自来水管迁改、绿化工程),交通运输局上述项目于2016年6月13日通过交工验收。
三、2016年12月30日,凯和公司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对工程价款申请审计鉴定,但是天柱县审计局至今尚未得出审计结果。
四、凯和公司遂起诉交通运输局主张支付工程款及利息,交通运输局则抗辩称案涉工程属于公路工程,交工验收不等于竣工验收,现案涉工程至今未竣工验收,凯和公司主张工程款及利息不应支持。
五、贵州高院认为,案涉施工合同无效,且交通运输局不能证明案涉工程质量不合格,遂以凯和公司主张的2016年6月13日作为竣工验收之日,不采纳交通运输局抗辩的2018年6月13日作为竣工验收之日。交通运输局不服,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
六、最高法院再审认为,公路工程在交工验收两年试运营之后才能竣工验收,意在确保公路工程质量,然交通运输局亦认可案涉工程至今未出现质量问题,故上述规定不能排除司法解释的规定,应以案涉工程交付之日2016年6月13日作为竣工验收之日,裁定驳回交通运输局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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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是公路工程的交工验收是否等于竣工验收?围绕上述争议焦点,最高法院的裁判要点如下:
第一,交工验收与竣工验收的区别和联系。出于确保公路工程质量,公路工程的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即在交工验收试运营满两年之后才进行竣工验收。交工验收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是否可以移交下一阶段施工或是否满足通车要求,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竣工验收是综合评价工程建设成果,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第二,案涉公路工程的竣工日期以工程交付日期计算。因案涉公路工程的交工验收,并于试运营两年的期限届满后并无出现工程质量问题,交通运输局认可案涉公路工程质量合格。同时,案涉施工合同并没有约定交工验收与竣工验收的规定。因此,案涉公路工程的交工验收之日即为案涉公路工程的实际交付使用日期,遂认定工程交付之日2016年6月13日作为竣工验收之日,交通运输局主张按照2018年6月13日作为竣工验收之日,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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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观点
以下为最高人民法院在裁判文书中“本院认为”部分对该问题的论述:
交通运输局主张,合同对付款时间有约定,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计付利息;案涉工程虽在2016年6月13日完成交工验收,但交工验收并不等于竣工验收。按照《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公路工程需交工验收通车试运营2年后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故应从2018年6月13日后起算利息。凯和公司和王国兴认为,交通运输局已经超过了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六个月申请再审期限,依法不应予以审理,且该主张与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不符。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再审案件应当围绕申请人的再审请求进行审理和裁判。对方当事人在再审庭审辩论终结前也提出再审请求的,应一并审理和裁判”之规定,以及凯和公司和王国兴在再审庭审中亦同意将该问题作为争议焦点审理的意见,本院将该再审请求纳入再审审理范围。案涉道路工程于2016年6月13日完工,在此之前相应的绿化工程、水管改造工程亦已完工,上述工程已经交付交通运输局,且已实际投入使用。对于案涉工程欠付的工程款,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计付利息,逾期付款利息应当从实际交付使用之日起算,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第十六条关于公路工程需交工验收通车试运营2年后才能进行竣工验收的规定,意在确保公路工程质量。案涉工程至今未出现质量问题,交通运输局对此亦不持异议。本案双方争议为工程款及利息的支付,不涉及质保金等相关质量问题,且上述规定未在双方合同中予以约定,故该规定不能排除上述司法解释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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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总结
在实务中,交工验收与竣工验收是否适用相同的验收程序、验收标准以及是否影响工程质量,存在非常大的争议。现结合办理类似公路工程的经验,现总结如下:
第一,交工验收与竣工验收是公路工程特有的独立制度。虽然交工验收不等于竣工验收,但是只进行交工验收而不进行竣工验收,不影响工程价款、工程质量的认定。质言之,在交工验收完成且通车试运营期限届满后,公路工程不存在质量问题,则视为公路工程已经实际投入使用,工程款的支付条件已经成就,发包人以公路工程尚未竣工验收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的,难以获得支持。
第二,交工验收与竣工验收对工程款利息的计算影响较大。需要指出的是,虽然公路工程的验收有专门的规定,但不能排除建工领域司法解释的规定。换言之,即便公路工程已经交工验收、实际投入使用,则意味着公路工程质量合格,发包人没有及时支付工程款,承包人有权根据建工司法解释的规定,主张发包人向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利息的起算时间可以是自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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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施行)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七百九十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年修订)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第四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
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
第四条 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交工验收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是否可以移交下一阶段施工或是否满足通车要求,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是综合评价工程建设成果,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六条 公路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通车试运营2年后;
(二)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处理完毕,并经项目法人验收合格;
(三)工程决算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编制完成,竣工决算已经审计,并经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认定;
(四)竣工文件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完成;
(五)对需进行档案、环保等单项验收的项目,已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
(六)各参建单位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完成各自的工作报告;
(七)质量监督机构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并形成工程质量鉴定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