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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因指令再审而降低启动再审标准

日期:2023-07-24 来源:| 作者:| 阅读:15次 [字体: ] 背景色:        

《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为什么特别强调指令再审和提审的标准应当统一呢?

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无论是以指令再审方式还是以提审方式裁定再审,标准应该是相同的,也即当事人的申请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或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但实践中仍普遍感觉提审与指令再审的标准似乎不尽相同,指令再审标准相对较宽、提审标准相对较严。就启动再审的标准而言,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明确的,相关司法解释又进一步细化,显然问题不在标准,而在于对标准的掌握存在差异。客观地说,法院的一些工作机制容易形成驳回申请容易、再审难,指令再审容易、提审难的局面。还有,原有信访化解机制也是造成民事审判监督案件裁判“变形”的一个重要因素,为了化解信访压力,一些不具备再审事由的案件可能会启动再审,或者再审案件可能会因此不当裁判。为了减轻信访压力,有的法院更愿意对有信访因素的案件选择指令再审、发回重审。针对司法实践中的这些问题,《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强调启动再审应回归法定标准,不得因指令再审和信访等因素而降低相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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