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再审案件审理范围方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与之前的司法解释有较大区别,为什么作这样的调整呢?
再审案件的审理范围,也是长期困扰再审案件审理的一个问题。《审判监督解释》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具体的再审请求范围内或在抗诉支持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内审理再审案件。”按照这一规定,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审理范围限于申请人的再审请求;因抗诉再审的案件,审理范围限于检察机关支持申请人的部分请求。《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此作了调整,抗诉案件不再限于检察机关支持的范围,而且还要求对对方当事人提出的再审请求也一并审理和裁判。
《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一调整,实质是强调再审应覆盖当事人在再审期间的全部争议。做这样的调整,主要是基于三点考虑:一是原有规定效果不理想。抗诉案件中,当事人可能有多个请求和理由,检察机关抗诉时可能会支持了不成立的理由和请求,而对可以成立的请求和理由没有支持。适用原来的规定,可能会有错不纠、程序空转。而因当事人申请启动的再审案件中,被申请人因担心再审打破原判决各判项出入形成的利益平衡,也在再审中要求对其他判项作相应改判,如只对申请人的请求进行审判,则被申请人会因利益平衡状态被打破而对再审案件申请再审,导致“反复再审”、“多次再审”的出现。二是努力实现“案结事了”。前面已经提到,再审程序是特殊的补救程序,也是最后的审判程序,只有对当事人在再审期间存在的全部争议进行审理和裁判,对诉争的矛盾纠纷作最终、实质性的解决,才更可能实现“再审不再”。当然,当事人在再审期间的全部争议,不应超出原审争议的范围。三是进一步理顺再审审查和再审审理之间的关系。再审审查与再审审理两个阶段的功能有着较大区别,理念也应该有所不同。再审审查阶段的任务是,审查确定当事人的申请事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这一阶段应严格依法限制审查的范围,符合法定事由的才裁定再审,以维护生效裁判的稳定性。再审审理阶段的任务是,对当事人的再审请求(就是对原判提出的具体的改判请求)依法裁判,这一阶段关注对象是再审请求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全面覆盖当事人的争议,确保再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避免再审程序空转或不必要的反复。因此,再审审理阶段应先让当事人明确具体的改判请求(即《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所称的再审请求)以及支持其改判请求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再进一步审理确定其依据是否充分,其改判请求是否应该获得支持,而不应该继续围绕申请再审事由是否成立做判断,并根据事由是否成立自行决定如何处理原判。同时,对对方当事人的改判请求应一并审理,避免只审理一方请求而改判后,对方当事人因利益平衡被打破而申请再审或申请抗诉,导致再次启动再审,损害司法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