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向在境外的当事人送达时仅向其国内住址送达并公告,是否违反法定程序——再审申请人陈某与被申请人余某芬及一审被告陈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时,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受送达人送达司法文书,适用本规定。而陈平作为在境内有住所的本国公民,一审法院向其法定住址送达司法文书,随后又进行公告送达,程序并不违法。陈平有关二审法院未进行调查、询问程序违法等主张,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审查范围,本院依法不予审查。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民申53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