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并非再审申请,我国相关法律对当事人申诉并未规定明确的期限,该申诉提出时间虽超过了再审申请期限,但并不影响人民法院通过有关申诉依照职权启动再审程序。
【案件来源】
哈尔滨锦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深圳中海建筑有限公司等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民一终字第251号--审结日期:2015.05.21
【法院裁判】
一、关于黑龙江高院再审程序是否违法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中海公司于2013年5月27日提出申诉,该申诉并非再审申请,我国相关法律对当事人申诉并未规定明确的期限,该申诉提出时间虽超过了再审申请期限,但并不影响人民法院通过中海公司的有关申诉依照职权启动再审程序。据此,锦鸿公司关于中海公司的再审申请超过法定期限黑龙江高院无权再审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黑龙江高院再审本案,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