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发回重审是否合法?
作者黎锦律师 暇日追补
观点1:法律没有关于审委会回避的相关规定。
案例: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2567号 张克勤与河南理工大学劳动争议民事申请再审裁定书(裁判日期:2014.05.15)
张克勤申请再审称:“……(六)本案符合民诉法第二百条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一审法院审委会五次讨论裁判本案,二审法院审委会两次讨论裁判本案,应当回避的人员没有回避。……”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六)法律没有关于审委会回避的相关规定,张克勤以一、二审审委会多次讨论裁判本案为由主张本案符合民诉法第二百条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不能成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观点2:一审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再审不得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案例:(2014)云高抗字第3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普华忠、聂子皓、聂佐屏与王兴林健康权纠纷抗诉审查民事裁定书(裁判日期:2014.11.12)
本院于2014年8月15日作出(2014)云高民抗字第20号民事裁定,指令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再审。2014年10月22日,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向本院请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原判决、裁定系经原审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的,不得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的规定,本案在二审时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属不得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的情形,故报请本院提审或指令其他法院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云南省人民检察院的抗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同时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请示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2014)云高民抗字第20号裁定;
二、本案由本院提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