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事人认可原审判决结果的情况下,法院能否对其仅针对原审判决部分说理的异议启动再审程序——再审申请人山东高速青岛西海岸港口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奥维俊杉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在“本院认为”部分作出的相关认定,并非判决主文,并不必然导致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损害及对另案判决结果的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0条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六)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前款……第六项、第七项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因此,若当事人有充分相反证据,仍可在另案诉讼中推翻本案原审判决的相关认定。在当事人认可原审判决结果的情况下,法院不应对其仅针对原审判决部分说理的异议启动再审程序。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民申450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