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当事人已经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法院已经裁定再审,另一方当事人再行申请再审的,上一级法院应当终结审查,该再审申请人的再审主张应在裁定的再审案件中一并审理。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沈阳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辽民终5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2019)最高法民申5936号民事裁定,指令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之后,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对同一案件亦向本院申请再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五项规定,再审申请审查期间,上一级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应裁定终结审查。故本院对于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再审申请,终结审查。有关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再审申请主张,由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再审过程中,将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列为再审申请人,一并进行审理。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民申3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