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刑事案件申诉指南
(第二巡回法庭 2024.04.30)
为便利刑事案件申诉人向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申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哪些人可以申诉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配偶、子女、父母、同胞兄弟姐妹)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案外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也可以提出申诉。申诉可以委托律师代为进行。
二、申诉应向哪一级人民法院提出
申诉人对已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申诉,应当首先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案件,申诉人对第一审判决提出申诉的,可以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申诉被驳回后,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可以告知申诉人向终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或者直接交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并告知申诉人;案件疑难、复杂、重大的,也可以直接审查处理。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及其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直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诉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申诉人向下级人民法院提出。
三、申诉方式
申诉人向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刑事申诉,可以下列方式提出:(一)至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现场提交申诉材料;(二)向最高人民法院邮寄提交申诉材料;(三)通过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网、人民法院在线服务、人民法院律师服务平台、人民法院网上申诉信访平台在线提交申诉材料。
四、申诉应提交哪些材料
(一)申诉状。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以及申诉的事实与理由;
(二)原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经过人民法院复查或者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申诉通知书、不予重新审判通知书、再审决定书或再审判决书、裁定书;
(三)其他相关材料。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附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申诉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告知申诉人补充材料;申诉人拒绝补充必要材料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审查。
五、申诉处理
经审查,申诉不符合受理条件或者超出人民法院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决定重新审判:(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排除的;(三)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四)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五)认定罪名错误的;(六)量刑明显不当的;(七)对违法所得或者其他涉案财物的处理确有明显错误的;(八)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九)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裁判的;(十)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申诉不具有上述情形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
六、申诉材料接收是否表明要立案审查
申诉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最高人民法院接收申诉人提交的材料不代表立案审查。如未接到立案审查通知,即表明未予立案。
七、其他
(一)申诉办理进展查询电话:010-12368
(二)申诉材料邮寄地址:
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北京市东城区北花市大街9号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登记四室。邮政编码:100062。如需实地查询请到北京市朝阳区南四环肖村桥南顶路红寺村316号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办理。
第一巡回法庭: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公信街6号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诉讼服务中心。邮政编码:518052。
第二巡回法庭: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世纪路3号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诉讼服务中心。邮政编码:110179。
第三巡回法庭: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浦镇大街99号南京法治园区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诉讼服务中心。邮政编码:210031。
第四巡回法庭: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莲湖东路18号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巡回法庭诉讼服务中心。邮政编码:450047。
第五巡回法庭:重庆市江北区盘溪路406-9号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诉讼服务中心。邮政编码:400021。
第六巡回法庭:陕西省西安市国际港务区港兴二路6116号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诉讼服务中心。邮政编码:710038。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申请再审指南
(第二巡回法庭 2024.04.30)
为依法保护当事人正确行使民事申请再审权利,维护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稳定性、权威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哪些民事案件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第一条 当事人对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第二条 下列情形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最高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
(二)当事人将生效判决、调解书确认的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对该判决、调解书不服申请再审的案件;
(三)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审理的案件;
(四)再审申请被驳回的案件;
(五)再审判决、裁定;
(六)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的案件。
二、当事人可以对哪些裁定申请再审?
第三条 当事人可以对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符合本指南第一条规定的下列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一)不予受理的裁定;
(二)驳回起诉的裁定。
三、哪些人可以申请再审?
第四条 再审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判决、裁定、调解书列明的当事人;
(二)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损害其民事权益,所提出的执行异议被裁定驳回的案外人;
(三)上述当事人或者案外人死亡或者终止的,其权利义务承继者。
四、民事申请再审应当在何时提出?
第五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下列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四)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五、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都有哪些方式?
第六条 当事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可以通过下列方式提出:
(一)通过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人民法院律师服务平台、人民法院网上申诉信访平台、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网在线提交申请再审案件材料;
(二)向最高人民法院邮寄提交申请再审案件材料;
(三)到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各巡回法庭诉讼服务中心设立的专门窗口提交申请再审案件材料。
六、民事申请再审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第七条 再审申请人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通过窗口、邮寄方式提交的,还应当按照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人数提交再审申请书副本。
第八条 再审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再审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列明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住所及有效联系电话、邮寄地址;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列明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电话、邮寄地址;
(二)作出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名称,判决、裁定、调解书案号;
(三)具体的再审请求;
(四)申请再审所依据的法定情形(须列明所依据的民事诉讼法的具体条、款、项)及具体事实、理由;
(五)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明确表述;
(六)再审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七)递交再审申请书的日期。
第九条 再审申请人除应当提交符合规定的再审申请书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再审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再审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二)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再审的,除提交授权委托书外,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当提交律师事务所函原件和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应当提交基层法律服务所函原件和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复印件,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执业区域内的证明材料;委托代理人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以及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委托代理人是当事人的工作人员的,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以及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委托代理人是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的,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推荐材料以及当事人隶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
(三)申请再审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判决、裁定、调解书系二审法院作出的,应当同时提交一审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四)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
(五)支持申请再审所依据的法定情形和再审请求的证据材料;
(六)送达地址确认书;
(七)再审申请人有新证据的,应当提供证据材料,通过窗口、邮寄方式提交的,还应当按照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新证据副本;
(八)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再审申请人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并可以附与书面材料内容一致的可编辑的一审、二审裁判文书和再审申请书的电子文本(WORD文本)、所有纸质文件的便携式格式文本(PDF文本)。上述两种格式的电子文本刻录在同一张光盘中,与纸质材料一并提交。在线提交以上材料的,根据相应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再审申请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不符合上述要求,或者有人身攻击等内容,可能引起矛盾激化的,应当补充或者改正。
七、涉外民事案件申请再审有没有特别规定?
第十二条 涉外民事案件中的外国当事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请人为外国人的,应当提交护照等有效入境证件的复印件;申请人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应当提交经其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的商业登记、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等材料,应当经其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我国在该国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我国在该国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代表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签署授权委托书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在人民法院法官见证下签署,或者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机构的公证书。
八、哪些民事案件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九、民事案件再审的条件是什么?
第十四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申请再审指南
(第二巡回法庭 2024.04.30)
为依法保护当事人正确行使申请再审权利,维护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稳定性、权威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申请再审案件立案程序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哪些行政案件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第一条 当事人对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第二条 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
(一)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
(二)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
(三)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案件;
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二、哪些人可以申请再审?
第三条 再审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生效裁判文书列明的当事人;
(二)其他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被裁判文书列为当事人,但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行政再审申请应当在何时提出?
第四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四)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四、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都有哪些方式?
第五条 当事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可以通过下列方式提出:
(一)通过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人民法院网上申诉信访平台、人民法院律师服务平台、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网提交申请再审案件材料;
(二)向最高人民法院邮寄提交申请再审案件材料;
(三)到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各巡回法庭诉讼服务中心设立的专门窗口提交申请再审案件材料。
五、行政申请再审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第六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再审申请书,当事人通过窗口、邮寄方式提交的,还应当按照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人数提交再审申请书副本;
(二)再审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再审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的,应当提交情况说明;
(三)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再审的,除提交授权委托书外,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当提交律师事务所函原件和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应当提交基层法律服务所函原件和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复印件,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执业区域内的证明材料;委托代理人是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以及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委托代理人是当事人的工作人员的,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以及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委托代理人是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的,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推荐材料以及当事人隶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
(四)申请再审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判决、裁定、调解书系二审法院作出的,应当同时提交一审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五)送达地址确认书;
(六)再审申请人有新证据的,应当提供证据材料,通过窗口、邮寄方式提交的,还应当按照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新证据副本;
(七)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一般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一审起诉状复印件、二审上诉状复印件;
(二)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
(三)支持再审申请事由和再审请求的证据材料;
(四)行政机关作出相关行政行为的证据材料;
(五)其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行政机关不作为的相关证据材料;
(六)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再审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再审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列明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及有效联系电话、邮寄地址;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列明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电话、邮寄地址;
(二)作出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名称,判决、裁定、调解书案号;
(三)具体的再审请求;
(四)申请再审所依据的法定情形(须列明所依据的行政诉讼法的具体条、款、项)及具体事实、理由;
(五)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明确表述;
(六)再审申请人的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七)递交再审申请书的日期。
第九条 再审申请人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并可以附与书面材料内容一致的可编辑的一审、二审裁判文书和再审申请书的电子文本(WORD文本)、所有纸质文件的便携式格式文本(PDF文本)。上述两种格式的电子文本刻录在同一张光盘中,与纸质材料一并提交。在线提交上述材料的,根据相应规定办理。
第十条 再审申请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不符合上述要求,或者有人身攻击等内容,可能引起矛盾激化的,应当补充或者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