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司法观点:不能仅以申请人败诉或者部分败诉认定为保全申请错误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理解与适用(上),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
实践中争议较大的一个问题是:申请人败诉或者部分败诉时能否认定
为保全申请错误。有观点认为,保全申请应该基于合理的诉讼请求,在申请人败诉或部分败诉的情况下,可以认为其对己方诉讼请求的考察缺乏相应的合理性判断,同时也并未履行审慎对待他人权利的义务,因此可以认为是申请错误。我们认为,对《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有错误”,不应仅从字面上将其理解为申请人败诉或未完全胜诉则构成“申请有错误”,也就是说,不能仅以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最终没有全部获得法院裁判支持,作为确认申请错误的依据。囿于对事实的认识水平、对法律知识的掌握程度,以及对诉讼结果的判断能力,申请人在申请保全时通常无法准确预知案件裁判结果,申请人对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保全是否必要等判断,并不一定总是和客观实际以及人民法院的判断一致。因此,败诉的结果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在提起保全申请时必然存在主观过错,也就并必然导致保全申请错误。
如果认为申请人在败诉或部分败诉的情况下,即应当对被申请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很可能会造成对当事人依法申请财产保全权利的不当限制,使得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风险和成本大大上升,更多的当事人因对财产保全损害赔偿责任的担忧,而选择放弃申请必要的财产保全,则可能威胁到财产保全民事诉讼制度的现实地位,并使更多的生效裁判面临执行不能的风险。从目前《民事诉讼法》设置的再审、抗诉等审判监督程序的角度看,经人民法院一审、二审生效的裁判,可能并不是最终的生效裁判,在一定条件下,生效裁判可能会因审判监督程序而改变结果。如果当事人依据业已生效的一审或二审裁判提起了财产保全损害赔偿之诉,人民法院仅按照既有的裁判结果,认定败诉的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并支持了被申请人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之后该生效裁判经审判监督程序被撤销,申请人获得胜诉,则可能带来无穷尽的财产损害赔偿之诉。因此,在认定保全申请错误时案件审理结果仅能作为考察“过错”情形的参考因素之一,应综合全部事实情况来考察申请人主观上是否有故意或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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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因申请保全错误致被申请人遭受损失属于侵权行为的范畴,法律并未专门规定适用过错推定或者无过错责任原则。因此,该行为属于一般侵权行为,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因申请人在提出财产保全时,并不知晓也无从知晓案件的最终判决结果,当事人对诉争事实和权利义务的判断未必与法院的裁判结果一致,如果仅以保全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是否得到法院支持作为判断申请保全是否错误的依据,则对当事人申请保全所应尽到的注意义务要求过于严苛,将有碍于善意当事人依法通过诉讼保全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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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申请保全错误造成财产损失属于一般侵权行为,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原告应证明保全申请人进行财产保全存在故意或违反合理注意义务,不能仅依据保全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未获得法院支持断定申请保全存在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