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差价签证不符合约定的,不计入工程价款。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对于鉴定意见“不确定部分”中未经佳信公司盖章的材料价差部分,根据合同的约定,对大宗材料,承包方必须在材料采购前的七个工作日呈报《材料报价清单》,由发包方认可后组织承包方、监理单位进行市场调查后七个工作日内确定。其他为确定的零星材料按《贵州省造价信息(遵义地区)材料价格》单价或双方协商单价结算,因材料的市场价格随行情不断变化,故对该部分价差的认定应按照双方合同约定从严把握,因该部分签证未经发包方佳信公司的盖章确认,故本院对于鉴定意见“不确定部分”关于材料价差的两项费用1,089,170.5元、125,624.72元不予支持。
案例文号:(2020)最高法民再3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