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特定情形下,当事人再审请求可以不受应围绕裁判主文主张的限制——蒋某友、周某寿、叶某农、陈某平与张某平、赵某英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再审案
【裁判要旨】:
在执行异议之诉再审案件中,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虽非针对二审判决主文提及,仅是对二审判决“法院认为”部分认定的部分事实主张,如该部分事实的认定已实质性改变一审裁判结果,在后续执行程序中将实质性影响当事人权利的实现及实现程度,且在当事人基本已无其他路径对上述事实的认定正确与否获得救济的情形下,即使二审裁判结果系维持原判,也有必要通过再审对上述事实的认定正确与否作出评判,不应受生效裁判既判力范围以及当事人再审请求仅应围绕裁判主文主张的限制。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中,张某平、赵某英对本案二审判决的判项主文部分并无异议,仅是对该判决法院认为部分认定的“诉争被査封房产的实际权利人为丁某贵、蒋某友,各持有60%、40%份额”的事实持有异议。该事实认定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张某平、赵某英在后续执行程序中对案涉被査封房产的处置及受偿比例,属案件基本事实。二审对该基本事实的认定,实质上已改变了一审判决结果。故,张某平、赵某英再审请求虽非针对本案二审判決主文提出,但鉴于上述事实的认定对张某平、赵某英享有的债权实现以及实现程度存在实质性影响,以及本案已属执行异议之诉,张某平、赵某英基本已无其他路径对上述事实认定正确与否获得救济,法院有必要对上述事实的认定正确与否通过再审作出评判,对此,分析认定如下:案涉房产系丁某东通过司法拍卖程序竞得,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2007)无民破字第507-5号民事裁定书已对丁某东作为案涉房产竞买人身份、其已竞买成功以及其已支付竞买款项等予以确认,丁某东系案涉房产唯一竞买人和法律意义上规定的权利人。虽二审査明案涉竞买款项系通过丁某贵、丁某霞银行账户转账支付,但不能据此认定丁某贵、丁某霞(或蒋某友)当然系案涉房产的共同竞买人和权利人。至于丁某某与丁某东、丁某斌(或蒋某友)等之间就案涉房产存在何种关系,均系其内部约定,并不能当然以此为由阳却对案涉房产全部份额的执行。故,二审判决结果虽无不当,但二审判决认定丁某贵、蒋某友对案涉房产各持有60%、40%份额缺乏依据,法院对此予以纠正。
【案例文号】:(2023)皖民再1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