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诉法解释第三百八十二条)
二、例外情形:当事人有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再审申请。(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四)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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