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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申诉注意事项

日期:2023-02-19 来源:再审申诉律师网 作者:再审申诉律师网 阅读:44次 [字体: ] 背景色:        

如果您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不服,可向有关法院申诉。在向人民法院申诉前,请仔细阅读以下注意事项:

一、刑事案件申诉的主体

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申诉人应是原审当事人,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案外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侵害其合法权益,可以提出申诉。

申诉可以委托律师代为进行。

人民法院对不符合法定主体资格的申诉,不予受理。

二、刑事案件申诉的期限

刑事申诉最迟应在被告人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刑事案件申诉人超过两年提出申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1.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2.原审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3.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

三、刑事案件申诉的管辖

申诉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但是,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案件,申诉人对第一审判决提出申诉的,可以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四、刑事案件申诉的事由

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诉: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排除的;

(三)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四)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

(五)认定罪名错误的;

(六)量刑明显不当的;

(七)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

(八)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裁判的;

(九)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五、刑事案件申诉的限制

1.人民法院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仅就民事部分提出申诉的,一般不予受理。但有证据证明民事部分明显失当且原审被告人有赔偿能力的除外。

2.上级人民法院对经终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或者经两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复查均驳回的申诉案件,一般不予受理。但申诉人提出新的理由,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以及原审被告人可能被宣告无罪的除外。

3.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判或者复查驳回的案件,申诉人仍不服提出申诉的,不予受理。

六、刑事案件申诉的材料

1.申诉状。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以及申诉的事实与理由;

2.原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经过人民法院复查或者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决定书、再审判决书、裁定书;

3.其他相关材料。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附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申诉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申诉人补充材料;申诉人对必要材料拒绝补充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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