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再审案件的受理审查中凸显的问题及应对措施
来源:中国法院网抚州法院 | 作者:彭竹枫
再审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进行的审理。而再审审查作为再审流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直接决定着再审程序能否启动,关系着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能否得到救济。目前,法院在受理再审案件时,往往面临着审查条件的严格性与当事人权利救济的即时性的摩擦,这不仅给法院的受理审查带来不便,也从一定程度上制约和影响了司法公信力。
一、再审案件的受理审查中存在的问题。
1、立案登记制被误读,法官法律释明工作困难。当事人对立案登记的范围存在认识误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一审民事、行政和刑事自诉案件属于立案登记范围,而上诉、申请再审、刑事申诉、执行复议和国家赔偿申诉案件不属于立案登记范畴。当事人往往误认为无论何种类型的案件都属于立案登记制“一揽子”解决的,故对法院的受理审查存在普遍的对立情绪。立案工作人员虽经反复向当事人释明仍收效甚微,甚至引发当事人缠诉、闹访。
2、再审案件当事人举证难度大。《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这些案件需要当事人提供新的足以推翻原裁判的证据,或者能够证明原裁判证据是伪造的等,故申请再审案件对证据要求较普通一审诉讼来说较大,而当事人大多是缺乏专业法律知识的普通公民,进一步增加了举证困难。
3、无效、重复审查较多,再审审查效率普遍偏低。当事人在收到法院判决、裁定书后不满一审判决、裁定,又错过了上诉期,故而把申请再审当做权利救济的最后一根“稻草”,而并非是对对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进行理性、认真的分析后作出的决定。故无论是否符合申请再审条件,当事人均向原审法院或上级法院提起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当事人不是主动积极的去寻找新证据,而是就同一请求事项变换不同理由重复申请再审,大量的无效、重复审查,导致再审审查效率普遍偏低。
二、化解再审案件受理审查困难的措施。
1、加强普法宣传力度,纠正公众对立案登记制的认识错误。法院应对立案登记制进行普法解读,从立案登记范围、立案登记受理审查条件,到立案登记受理期限等进行全面和广泛的宣传,尤其是对不属于立案登记范畴的上诉、申请再审、刑事申诉、执行复议和国家赔偿申诉案件进行重点强调。要充分利用法院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新兴媒体受众面广、传播速度快的特点进行宣传,打破当事人对立案登记的认识误区,引导当事人采取正确、合理的途径救济自己的正当权利。
2、发挥“律师驻法院工作站”的作用,为当事人申请再审提供法律咨询。目前很多法院已经引入律师驻法院进行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的工作站,针对再审案件证据要求高、举证难度大的特点,充分发挥驻院工作律师的职业优势和专业优势,向申请再审的当事人提供免费的咨询及举证方面的指导,降低当事人的举证理解难度,提高当事人的举证有效性。
3、加强法官对法院裁判的法律释明工作,制定再审案件的申请次数限制制度。法官在向当事人送达判决书、裁定书及调解书时,应就裁判中的论述部分进行适当的解释工作,并就生效日期和上诉期限、申请再审期限向当事人进行释明,让当事人充分了解法官作出裁判的依据及自己的救济途径,避免因对生效裁判不理解或因错过上诉期而造成的无效申请。另外建议制定相应的政策,对当事人的申请再审进行必要的次数限制,避免当事人大量的重复申请,减轻再审审查法官的工作压力,也避免由申请向缠诉、闹访的恶性转化。
再审案件关系着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是全面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相信通过再审案件受理审查方面的改进,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会得到更好的保障,“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愿望能够得到更好的实现
(作者单位: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