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当事人或出于某些客观原因错过上诉期限,或因暂不具备足以推翻原审判决的关键证据,甚至笔者听闻有些当事人只是为单纯节省一笔诉讼费用(再审程序不收费),在上诉期限届满后,未经二审程序,直接向法院提起再审。
对于“未经上诉而申请再审”的案件是否属于法院审查范围,虽曾有(2017)最高法民申2483号公报案例提供一定参考,但其后无论是最高院自身还是地方法院的处理方式均有些许差异。由于现有法律暂无明文规定,因此存在梳理裁判以统一口径之必要。本文将从立案到审查阶段两部分,对裁判思路进行归纳,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文 | 周全 西北大学法律硕士 王冰 山西大学法律硕士,本文仅供学习交流,如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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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阶段
再审程序中,各级法院立案庭对于当事人提出再审申请通常是比较宽容的,只要不是出现再审申请材料不全,申请人主体不适格或者管辖错误等情况,通常都会予以立案登记。具体到本文所讨论的“未经上诉而申请再审”案件,申请人所提出最为常见的理由是《民诉法》(2021年修订)第两百零七条第一项“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而在司法实践中,立案庭出于各种原因,对于新证据是否符合《民诉法解释》(2022年修订)第三百八十六条对新证据的规定并未进行实质审查,这就从立案层面对“未经上诉而申请再审”开了口子。然而立案阶段的顺利却并未延续到审查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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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阶段
未经上诉而申请再审,具体而言包括两种情况:其一,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其中一方当事人针对一审生效判决直接提起再审。其二,未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针对二审生效判决提起再审。司法实践中,法院对这两种情况的回应虽有些许差别,但总体来说保持一致,因此,审查阶段主要从法院是否进行实体审查来划分。
1. 程序上直接裁定驳回
本项分类中,所谓“从程序上直接裁定驳回”是指不仅未经过实体审查,且对于申请人的再审理由亦没有进行回应。这种最为“干脆利落”的方式,一般基于三点:
其一,一审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或者并非二审中提起上诉的一方。其二,二审中未上诉一方于答辩意见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其三,二审并未改变一审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号:(2017)最高法民申2483号【公报案例】
本院认为,···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两审终审制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当事人如认为一审判决错误的,应当提起上诉,通过二审程序行使诉讼权利。即当事人首先应当选择民事诉讼审级制度设计内的常规救济程序,通过民事一审、二审程序寻求权利的救济。再审程序是针对生效判决可能出现的重要错误而赋予当事人的特别救济程序,如在穷尽了常规救济途径之后,当事人仍然认为生效裁判有错误的,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对于一审胜诉或部分胜诉的当事人未提起上诉,二审判决维持原判且该当事人在二审中明确表示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的当事人,因为其缺乏再审利益,对其再审请求不应予以支持,否则将变相鼓励或放纵不守诚信的当事人滥用再审程序,从特殊程序异化为普通程序。这不仅是对诉讼权利的滥用和对司法资源的浪费,也有违两审终审制的基本原则。
本案中,···王谦对此未提出上诉,应视为王谦接受一审判决结果。···王谦针对卢蓉芳的上诉请求及理由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现王谦提出再审请求,主张一、二审判决遗漏事实、损害其合法权益,明显与其在本案一审判决后未上诉、二审诉讼期间要求维持一审判决的行为相悖,且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宁民终278号民事判决,驳回卢蓉芳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审判决,未改变一审判决对王谦权利的判定,故王谦的再审申请缺乏再审利益,本院对王谦的再审申请不予支持。综上,驳回。
案号:(2016)最高法民申2505号
本院认为,···依据上述法律的规定,两审终审制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当事人如认为一审判决错误的,应当提起上诉,通过二审程序行使诉讼权利。即当事人首先应当选择民事诉讼审级制度设计内的常规救济程序,通过民事一审、二审程序寻求权利的救济。再审程序是针对生效判决可能出现的重要错误而赋予当事人的特别救济程序。如在穷尽了常规救济途径之后,当事人仍然认为生效裁判有错误的,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对于无正当理由未提起上诉且二审判决未改变一审判决对其权利义务判定的当事人,一般不应再为其提供特殊的救济机制,否则将变相鼓励或放纵不守诚信的当事人滥用再审程序,从而使得特殊程序异化为普通程序。这不仅是对诉讼权利的滥用和对司法资源的浪费,也有违两审终审制的基本原则。
本案中,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海南二中民二重字第2号民事判决,判令庄园公司与华诺公司向农行金贸支行支付借款利息。庄园公司未对此提起上诉,一般应视为其接受一审判决结果。···现庄园公司提出的再审请求,主张一审判决损害其合法权益,明显与其在本案一、二审诉讼期间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相悖。且二审裁判结果为驳回农行金贸支行的上诉,维持原判决,即二审判决未改变一审判决对庄园公司权利义务的判定。故本院对庄园公司的申请再审事由依法不予审查。
2. 进行实体审查
① 进行一定的实体审查后,裁定驳回
本项分类从结果上来说,还是属于法院从程序上裁定驳回。但是其在裁定书中对于申请人的再审理由进行了回应,例如申请人提交的新证据。显然,这种处理方式更加缓和,或者说更加具有人情味。结合类案检索的结果可以发现,近四年来,对于“未经上诉而申请再审”的案子,法院基本都采取这种折中的处理方式。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2018年9月15日最高检下发通知要求停止执行《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三十二条(对当事人未经上诉而提起检查监督的限制),该通知意味着,对于当事人针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民事判决、裁定提出的监督申请,无论其是否提起上诉,只要符合《民诉法》(2021年修订)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均应依法受理。虽然检查院系统与法院系统之间相互独立,但是最高检的此番表态,或许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院对该类案件的处理方式。
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7513号
本院认为,···康凯东未提出上诉,应视为认可一审判决,属于对自身实体权利及程序权利的处分。二审判决针对其他上诉人所提主张进行审理并对一审判决予以维持,并未变更一审判决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和相应民事责任,故康凯东不具有再审利益,未经上诉而申请再审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关于允许当事人申请再审所需条件的立法本意。另经审查,康凯东关于原判决事实认定错误等主张因与原审法院已经查明的事实不符、亦无法律依据而不能成立。
案号:(2020)最高法民申3241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案项目因资金问题多次停工复工,中川公司与尚品公司之间达成的多份关于停工、复工及解除合同等协议,都是双方或三方当事人围绕支付工程进度款、停工损失、复工期限等问题达成的合意,随着时间的推移,工程进度款及赔偿损失的数额均有变化。···中川公司关于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的理由,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两审终审制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当事人如认为一审判决错误的,应当提起上诉,通过二审程序行使诉讼权利。即当事人首先应当选择民事诉讼审级制度设计内的常规救济程序,通过民事一审、二审程序寻求权利的救济。再审程序是针对生效判决可能出现的重要错误而赋予当事人的特别救济程序,如在穷尽了常规救济途径之后,当事人仍然认为生效裁判有错误的,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对于一审胜诉或部分胜诉的当事人未提起上诉,二审判决维持原判且该当事人在二审中明确表示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的,该当事人因为缺乏再审利益,对其再审请求不应予以支持,否则将变相鼓励或放纵不守诚信的当事人滥用再审程序,从特殊程序异化为普通程序。这不仅是对诉讼权利的滥用和对司法资源的浪费,也有违两审终审制的基本原则。本案中,中川公司提起诉讼,其请求部分获得了一审法院的支持,中川公司对此未提出上诉,应视为中川公司接受一审判决结果。···故中川公司的再审申请缺乏再审利益,本院对中川公司的再审申请不予支持。
案号:(2019)最高法民申1613号
本院认为,···关于东骏公司的再审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条规定了两审终审制度,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对于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和人民法院诉讼活动的进行具有重要意义。如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通过二审程序寻求权利救济。
由此,法律已对当事人的权利赋予充分的程序保障,二审程序亦应成为当事人寻求权利救济的常规途径。再审审查程序是民事诉讼法在特定情形下赋予当事人的特殊救济措施,是当事人在穷尽常规救济途径后的特殊救济程序。鉴于该特殊性,对当事人通过申请再审启动再审程序的条件亦应严格把握,否则可能导致申请再审权利的滥用,有违民事诉讼两审终审制和诚实信用原则。
具体到本案,东骏公司在一、二审中经一、二审法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应视为放弃其诉讼权利。在一审判决作出后,东骏公司并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应视为其对一审判决结果认可,亦为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正常处分,理应得到尊重。本案二审判决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未改变一审判决对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判定,故对东骏公司的再审申请及中止执行申请,本院依法可不予审查。而且,东骏公司申请再审所提交的“新证据”为姚佰宙原审已提交的证据,不属于新的证据;对于东骏公司其他与姚佰宙申请再审理由相同的理由,本院已在前面进行了分析,不赘述。
案号:(2019)最高法民申648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原判决依据013号《鉴定意见》确定工程价款是否正确;二、原判决未支持横店公司的停工损失是否正确。···
此外,两审终审制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当事人如认为一审判决错误,应提起上诉,通过二审程序行使诉讼权利。再审程序是针对生效判决可能出现的重要错误而赋予当事人的特别救济程序,如在穷尽了常规救济途径之后,当事人仍然认为生效裁判有错误的,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对于无正当理由未提起上诉且二审判决未改变一审判决对其权利义务判定的当事人,一般不应再为其提供特殊的救济机制,否则将变相鼓励或放纵不守诚信的当事人滥用再审程序。这不仅是对诉讼权利的滥用和对司法资源的浪费,也有违两审终审制的基本原则。现横店公司申请再审,主张一审判决错误,明显与其在本案一审判决后未上诉的行为相悖,故对其再审请求不应予以支持。
② 进行实体审查后,作出判决
本项分类指法院进行实体审查,并作出维持生效判决或者改判的实体处理。经笔者大量检索,这种处理方式相对罕见,且通常存在于由地方高院再审的案例中。
具体而言,在(2021)粤03民再91号案例中,再审法院并未对申请人“未经上诉而申请再审”作出回应,而是重新总结争议焦点,结合原审查明事实进行实体审查并作出判决。
在(2019)浙0683民再5号案例中,当事人在一审判决生效后,在未上诉的情况下,于两年后向检查院提出抗诉申请,检查院出具检查意见书后,法院启动再审程序。再审法院对争议焦点进行实体审查后,对于“未经上诉而申请再审”的问题仅一带而过,所援引法律文件亦不具有较强关联性,笔者认为此处属于淡化处理。
案号:(2021)粤03民再91号
原审被告正和公司答辩称:一、我方对西格姆公司提出再审申请有疑问,西格姆公司依据什么提起再审。因为西格姆公司没有在原审判决后提起上诉,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未上诉而申请再审的应不予再审,因此我方认为本案不符合再审的立案条件。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在于:一、西格姆公司向鑫德泰公司支付货款3968422.93元中有两笔合计1070933.43元是否西格姆公司代正和公司向鑫德泰公司支付,还是西格姆公司支付西格姆公司所欠鑫德泰公司的货款,即该款是否应当从西格姆公司所欠鑫德泰公司的货款中予以抵扣?二、西格姆公司对正和公司所欠鑫德泰公司的货款是否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所述,西格姆公司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其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以维持。(维持生效判决)
案号:(2019)浙0683民再5号
王兰君辩称,一、联发港务公司联发港务公司未在一审判决生效后依法上诉,却在判决生效后的两年后申请再审,并向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且检察院作出检察建议书,系属程序违法。
本院认为,···四、检察院提起再审检察建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王兰君认为联发港务公司未在一审判决生效后依法上诉,却在判决生效后的两年后申请再审,并向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且检察院作出检察建议书,属程序违法。依照《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四十一条规定···
综上,原审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应依法偿还借款,联发港务公司与伟邦公司的担保有效,应对未归还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判决如下(改判)
小结
通过对“未经上诉而申请再审”及相近关键词进行检索,以及对典型案例进行归纳总结,可知:
首先,绝大部分“未经上诉而申请再审”的案件审查结果为驳回再审申请。对此,我们需要有一定的心理预期,尽量避免错过以二审程序主张权利的机会。
其次,对于该类案件,最高院层级的处理方式相对来说较统一,基本都是从程序上驳回再审申请。对申请人不具有再审利益进行阐述的同时,亦对其再审理由进行了相应回应。部分省高院存在进行实体审理的情形,对于“未经上诉而申请再审”或选择回避,或一笔带过。因此,制定诉讼策略时应因地制宜。
最后,作为法律从业人员,在代理该类案件时。一方面,从维护己方当事人利益的角度出发,即便未经二审程序,我们也应谋求通过再审继续主张权利。确有同行代理的案件中,虽再审申请被驳回,但在再审组织的法庭调查中,取得了对方当事人关于诉争协议部分内容的认可,获得了有利证据用于另诉。另一方面,我们也应认识到再审的“补充性”,不得错误引导当事人滥用再审诉权,加大司法成本,扰乱交易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