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长发现”纠错程序的具体程序是什么?
院长发现纠错程序的直接来源主要包括:第一,当事人的申诉、信访案件;第二,同级检察院再审检察建议;第三,司法监督机关的司法建议,如人大、政协等。但不管来自于上述何种路径,法院均需组成合议庭进行内部审查后,认为确有再审必要的方才提交院长,再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审判委员会讨论确定具有再审必要后,方才出具再审裁定书,此内部审查程序统一表述为“民监”字号。个人认为,若上述任何环节,例如内部审查合议庭认为案件没有再审必要的,也通常不再进入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程序,且只有认为有再审必要的法院才出具再审裁定书。因此,在“民监”程序中我们通常只能在裁判文书网上查询到经审判委员会讨论而确定再审的裁定书,而没有经审判委员会讨论而驳回的裁定书。若对驳回申诉确有必要出具书面法律文书的,通常使用“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