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一审已认定,上诉未提及,不得作为申请再审理由
实务要点:
对一审判决书中已作出认定问题,当事人上诉时未作为上诉理由提出,申请再审时不能又作为理由之一申请再审。
问题提出:
一审判决书中已认定问题,当事人上诉时未作为上诉理由提出,申请再审时作为理由之一申请再审,是否成立?
处理意见:
①依《民事诉讼法》第198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以及第199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审判监督程序应系纠错程序,即已生效法律文书确有错误,才可进入再审。同时,依《民事诉讼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一审判决后,是否上诉、针对哪些问题上诉、提出哪些上诉理由,均属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处分。
②对一审判决中已作出认定问题,如当事人在上诉时未提出异议,应视为对一审判决相关认定的认可。申请再审时再对此问题提出异议,有违《民事诉讼法》第13条第1款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另依《民事诉讼法》第168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规定,二审程序中,若当事人对此问题未提起上诉,双方未形成争议,二审法院即不必对此问题进行审查,更谈不上错误与否问题,故当事人再以此为由主张二审判决错误并申请再审,显然不能成立。
资料索引:
见《对于一审判决书中已经作出认定的问题,当事人上诉时没有作为上诉理由提出,申请再审时又作为理由之一申请再审的,能否成立?》(《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研究组),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民事审判信箱》(201802/74:2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