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职权提起再审包括以下三层含义:
(1)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由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再审,是民主集中制在再审程序中的体现。
(2)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法院是我国的最高审判机关,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享有审判监督权。
(3)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根据法律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享有审判监督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