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监督启动再审后,当事人不服再审裁判能否再次申请监督?
声明丨本站部分内容系转载,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当事人不服裁判结果申请检察监督,检察机关经审查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法院经再审作出再审裁判。对法院再审裁判,申请人或者其他当事人又申请检察监督的,如何处理?这一问题可作两个层次的分析:
首先,对于检察机关启动再审后法院作出的再审裁判,检察机关能否再次监督。关于这一点,《民诉监督规则》第一百二十四条有明确的规定,对法院审理民事抗诉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仍有明显错误的,检察机关可以再次监督。
其次,对于检察机关启动再审后法院作出的再审裁判,当事人能否再次申请监督。关于这一点,应根据再审后裁判情况分别分析:
一是再审后作出改判的。法曹君认为,当事人有监督申请权。因为,法院经再审改判,意味着原审裁判已经失效,再审后产生了一个新裁判。对这个新裁判,申请人或者其他当事人不服的,有权再次申请检察监督。
二是再审后维持原判的。这意味着,虽然经过再审,但并未作出新裁判,再审后仍然确认了原审裁判的效力,原审生效裁判的效力并未受到影响。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虽然仍可依职权再次监督,但申请人、其他当事人的申请权、参与权已经行使过,没有必要再次赋予其申请权。
就此有必要讨论一下“一次申请”原则。《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对当事人申请检察监督设立了“一次申请”原则,对检察机关已经作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的案件,当事人再次申请的,应当不予受理,目的是避免多次、多头申请检察监督,冲击生效裁判既判力,导致诉讼无限循环。
但笔者认为,对于检察机关启动再审后法院改判的案件,允许当事人再次申请检察监督,并不违反这一原则的精神。因为“一次申请”针对的对象应是一个案件的生效裁判,如果原案裁判经再审被改判的,意味着出现了新的生效裁判,如果当事人仍认为其有明显错误的,应当允许其对新的再审生效裁判申请检察监督。